签旅游合同时,定金与订金差别巨大
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往往一点点的疏忽便会带来很大损失,这里就定金与订金一个字的差异带来不同处理结果来和大家分享。
关于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, 二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样的,针对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,许多时候,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会很随意,但是一旦到了法律程序,二者带来的后果完全不同,所以一定要小心,一定要搞清楚 两者的区别, 要先弄清楚什么是定金,什么是订金 。
定金与订金区别
“定金”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, “定金”在《合同法》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,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,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。
“定金”的作用有两种情形:
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,定金充作价款或收回。
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,定金则作为罚则。如果乙方违约,那么乙方无权收回 。如果是甲方违约,则应该双倍返还。
而与“定金”一字之差的“订金”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,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,“订”的含义是订立、预订之意。按照相关规定,如果签订的是“订金”协议,如果乙方反悔, 则订金是应该无条件退还的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头脑清醒,区分清楚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,以免受损。
无论合同双方的口头约定如何,在签署合同时,对于定与订,要分辨清楚,定不可后悔,订则可撤销,自然因此会产生一方的损失,
定是不可撤销的约定是要承担责任的约定,合同双方都要对此有足够的认识,而订,则是一种意思表达,并不具备强制性,因此无需赔偿。
而为了强化订金的地位可以附加另外的约定前提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
关于定金的部分规定:
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,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定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从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知道,订金一般是预付款性质,但是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,可以成为违约金的一种,当一方当事人出现某种违约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被没收"订金"的后果.但是如无特别约定,应当为预付款,应予退还或者冲抵货款等.而定金可能会因收取者违约而出现收取定金者"双倍"返还定金给交付定金者的情形.而此情形,在订金中是不会出现的.但是,并非所有的使用了"定金"字眼的定金都能起到"双倍返还定金"的担保作用,第一百一十八条中规定,当事人没有约定"定金性质"的,光有定金的名称,"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"。也就是说应明确"定金"何时不予返还,何时应"双倍返还".
当我们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无论合同双方都应当对合同中的约定作出明确表示,切不可因疏忽大意而忽略定金与订金的差异,避免事后给合同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,有意混淆者除外。